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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点经典必读:商法5

2019年07月02日 09:57:28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今年的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已经做好准备迎接挑战了,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它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仅有的备考时间里,我们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这篇知识点,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还有很多相关的知识点和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无效果,无报酬”是海难救助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1)船舶。

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2)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

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3)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在我们现阶段,最主要的就是要结合试题去补充自己的知识点,相信将二者结合起来勤加练习,到考试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游刃有余,小编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也会在网站不断更新一些先关的考试内容和资讯,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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