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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知识点经典必读:商法2

2019年07月02日 09:52:4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今年的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已经做好准备迎接挑战了,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它的难度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仅有的备考时间里,我们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这篇知识点,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还有很多相关的知识点和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来学习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1.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1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1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在我们现阶段,最主要的就是要结合试题去补充自己的知识点,相信将二者结合起来勤加练习,到考试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游刃有余,小编作为大家坚实的后盾,也会在网站不断更新一些先关的考试内容和资讯,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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