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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考前必看重点知识点3

2019年08月28日 10:11:1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不知道大家都准备好了吗?小编这里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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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与意思联络的关系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意思联络是产生共同故意的基础。意思联络是一种认识因素,就是对对方的客观违法行为有无认识到。共同故意则要求两个行为人有共同的意志追求。同时犯是两人相互缺乏意思联络,偶然在同一场所、同一时间实施犯罪。同时犯因为缺乏意思联络,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独立定罪。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1.结构上看: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包括:

(1)对向犯(分为三种)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代替考试罪。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行贿罪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破坏军婚罪。立法者已经预设另一方不构成犯罪,另一方的存在是一方构成犯罪的条件。通常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都实施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聚众犯罪分为两类:

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参与者,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如292条聚众斗殴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刑法仅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是二人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如果首要分子仅有一人,不成立共犯。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

犯罪集团不同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较多(3人以上)、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有的犯罪团伙符合犯罪集团特征应按犯罪集团处理;有的犯罪团伙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2.从作用来看:主犯、从犯、胁从犯。

3.从分工来看: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统称为狭义共犯,实行犯简称正犯。二者的实质区分标准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实行犯对法益的侵害是直接性的,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性的,需要凭借实行犯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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