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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4

2019年08月27日 10:24:0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相信很多考生现在都已经在备考的路上走了长时间,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篇文章内容吧!

现在距离考试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了,现在需要我们抓紧一切时间进行复习,小编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了这篇考试知识点,在这里还有很多考试辅导资料和司法考试报名入口,会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一、支配权

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注意】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有2个以上抵押权,但抵押权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3.客体: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人身权(对人身利益的支配)、物权(对物的支配)、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等属于支配权,其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只需要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支配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即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4.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

(2)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3)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4)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相信大家看过一遍之后会对知识点的印象又加深一点,知识点是我们考试的基础,也是需要我们扎实掌握的,所以平时千万不能忽略对它的复习,小编也会为各位考生整理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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