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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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
(1)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责任方式,通常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适用。
(2)当两种权利被侵害之后,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①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通常认为,是正常人觉得有精神价值者。如考试中曾经出现过的结婚仪式纪念照、定情信物等。
③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或者让与,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1.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
(1)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
(2)人身权:人格权
(3)知识产权属绝对权,但著作权特殊考虑。
(4)综合性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
(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的划分。(下文详细介绍)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1.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2.在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相信大家看过一遍之后会对知识点的印象又加深一点,知识点是我们考试的基础,也是需要我们扎实掌握的,所以平时千万不能忽略对它的复习,小编也会为各位考生整理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通过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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