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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知识点:《商法4》

2019年05月17日 10:52:00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商法》是司法考试卷三中的一个模块,那么该如何更高效的完成商法的备考呢,为此坦途网精心整理了重要司法考试知识点送给大家。

法考是应试考试,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需要大家现在开始训练,在训练中发现不足,不断重复学习巩固知识点。作为你们路上的知心伙伴,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精心整理了商法考试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来看一下吧!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者其不愿意对外转让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正当自由,保护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与安全感。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以上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法知识点,做笔记也是一个相当有用的学习方法,做笔记可以帮我们构建起一个属于自己的知识框架,有利于后期冲刺时期的复习。既节省时间又能准确掌握重点。希望通过坦途网的分享,可以使更多求学的考生成功上岸,祝大家考试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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