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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知识点:《商法3》

2019年05月17日 10:51:00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商法》是司法考试卷三中的一个模块,那么该如何更高效的完成商法的备考呢,为此坦途网精心整理了重要司法考试知识点送给大家。

法考是应试考试,不管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需要大家现在开始训练,在训练中发现不足,不断重复学习巩固知识点。作为你们路上的知心伙伴,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精心整理了商法考试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来看一下吧!

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往往规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条件,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旨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条件为:

1.再投资的限制。此一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第二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此一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独角兽 网校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也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制度作出此一强制性的规定。

3.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法知识点,做笔记也是一个相当有用的学习方法,做笔记可以帮我们构建起一个属于自己的知识框架,有利于后期冲刺时期的复习。既节省时间又能准确掌握重点。希望通过坦途网的分享,可以使更多求学的考生成功上岸,祝大家考试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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