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练习题

2018年08月20日 15:10:50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仅有一个月的时间,不知道各位考生复习的如何了?小编今天整理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经济法的练习题,请各位考生注意查收,争取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经济法法练习题


>>司法考试精品辅导课程

1、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C、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选项A错误。应当由法院通知兴荣公司及全体股东,而非由永平公司通知。

选项B错误。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选项C正确。股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股权,也可以是全部股权。因此,如果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永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汪某所持股权的50%即可,不得申请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选项D错误。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据此可知,股东名册变更丁某即取得汪某的股权。

2、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烽源公司章程中关于“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的限制对蔡某有效,故蔡某与烽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

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享有,故股东会无权解聘蔡某。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蔡某有约束力。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1百四十八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蔡某违反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其所得收入即租金应归公司所以,故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3、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冒名者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不承担责任,意即冒名者是公司的股东,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选项A、B说法错误。本题中,姚顺为被冒名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不能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也无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

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本题中,胡铭为冒名者,因股权出资尚未缴纳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应当由胡铭承担。

4、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据此可知,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

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1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如果票据本身存在瑕疵,承兑人可以进行对物抗辩,拒绝付款。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

临近考试,小编在这里建议各位考生:注意回归知识点,总结知识点和考试经验,通过练习题来巩固知识点。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知识点,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