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二

2018年06月15日 14:01:40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司法考试备考听起来就是一件很严肃的事儿,因为在我们大多数人的常识当中,法律就是庄严神圣的。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卷一经济法的复习资料,帮助你掌握更多的知识,见识更广阔的世界。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二

>>2018司法考试学生精品系列课

司法考试的复习或许会让你感觉很无聊,但是看小编的分享就不一样了!神奇到让你的学习欲望更加强烈!行动起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更多知识带给你。

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税机关在税款的征收和税务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包括1992年9月4日通过、1995年2月28日、2001年4月28日和2013年6月29日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2002年9月7日公布、2012年11月9日和2013年7月18日两次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所颁布的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税收征管法的宗旨。税收征管法的宗旨包括:(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利。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利,这是税收征管法的一大特点和历史进步。纳税****利包括:(1)信息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秘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4)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6)控告和检举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7)奖励权。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8)请求回避权。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更多关于2018年司法考试的内容,考生可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获取精选复习资料和考试资讯,想要成功拿下考试吗?那就别犹豫了,赶快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