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备考资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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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
2.减免责任:
(1)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不可抗力+措施)
(2)受害人原因: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污染者不承担责任;(《侵权法》F27)
(3)不构成侵权:不存在因果关系。
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征:时效3年。
【例题·多选题】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2013-1-73)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排污符合地标不能免责,A不能成立,要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不免责,还要采取合理措施,B不能成立,要选。证明损害与排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抗辩理由成立,C成立,不选。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该事由不能免责,D不能成立,要选。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考试时间报名工作已经开展,考试还会远吗?请考生合理安排复习备考时间,按照计划有序复习,更多司法考试辅导资料以及考试资讯请访问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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