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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知识点精讲:第一章

2016年12月27日 15:23:36来源:坦途网资讯站
导读:想要在司法考试卷三中取得好成绩,现在坦途司法考试网为大家重磅分享商法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内容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战司法考试,坦途司法考试网分享了卷三商法知识点章节内容,本次主要分享第一章的知识点,赶紧来这里学习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

(4)商事法的特点(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

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

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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