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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3)

2017年06月08日 11:25:29来源:司法
导读:2017年司法考试9月份就要开始了,还有100多天的复习时间,不知道准备考试的考生准备的怎么样了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考生可根据练习题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希望考生灵活运用,顺利通过考试!

>>2017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卷(3)

1.关于流产的定义,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妊娠<28周,胎儿体重<1000g

B 妊娠<20周,胎儿体重<500g

C 妊娠2027周,胎儿体重<500g

D 妊娠2027周,胎儿体重<1000g

E 妊娠1220周,胎儿体重<500g

2.关于流产,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完全流产,有腹痛,宫口松

B 先兆流产,出血量少,宫口闭

C 不全流产,宫口闭,出血少

D 难免流产,宫口闭,出血少

E 稽留流产,胚胎死亡达4周以上未自然排出

3.先兆流产与难免流产的主要鉴别要点是

A 出血时间长短

B 下腹痛的程度

C 早孕反应是否存在

D 宫口开大与否

E 妊娠试验阳性

4.关于自然流产的症状,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 妊娠12周后,先阴道流血后腹痛

B 晚期流产一般出血不多

C 妊娠812周阴道流血较多

D 妊娠8周前出血不多

E 妊娠8周后不完全流产较多

5.妊娠早期流产的主要原因是

A 生殖器官异常

B 母体全身疾病

C 遗传基因缺陷

D 外界不良因素

E 免疫因素

6.习惯性晚期流产最常见于

A 先天性卵巢发育异常

B 妊娠合并卵巢囊肿

C 子宫颈内口松弛

D 孕卵发育异常

E 黄体发育不健全

7.关于流产的治疗原则,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 难免流产应行刮宫术

B 不全流产应行刮宫术

C 患者自述阴道有组织物从阴道内排出,但阴道流血未见减少,应行刮宫术

D 感染性流产出血不多,应抗感染及刮宫同时进行

E 子宫内口松弛者,应在妊娠1622周时行子宫颈内口缝扎术

8.妊娠12周,阴道流血7天,体温38℃,白细胞12×109次方/L,首先处理方法是

A 立即刮宫后再给抗生素

B 立即给抗生素后再刮宫

C 观察阴道出血时再刮宫

D 立即给麦角注射

E 保胎治疗

9.停经10周的宫颈妊娠,其处理是

A 刮宫术后注射催产素

B 刮宫术后宫颈塞纱条

C 必要时输血

D 黄体酮肌注及卧床休息

E 子宫全切除术

10.子宫小于孕3个月的稽留流产,其处理原则应是

A 先给予抗生素行钳手术

B 立即行宫颈扩张及钳刮术

C 先给予催产素,后行钳刮术

D 先给予雌激素,后行钳刮术

E 药物引产

二、不定项选择题

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请回答以下题。

1.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为受益人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选。

2.在张某为其女儿张乙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受益人如何产生?

A.因张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张某可以监护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张乙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因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张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

D.张某作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张乙的同意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由上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该选A.

3.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终止

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D.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参考答案】AD外语学习网

【参考解析】《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选AD.

4.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A.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B.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C.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由此选C.

三、案例分析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5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6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本题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构成出资不实,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本题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楼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从该法条只贵帝国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并没有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来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是的法律责任,不影响丁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参考解析】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司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参考解析】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本案中,丁公司经过变更后,贾某成为公司股东,并向其出资200万元。这200万元作为股东的出资,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参考解析】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B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B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丁公司虽然占有该楼房,但该房属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楼房。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甲公司在设立丁公司时,出资不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各债权人有权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丙公司应对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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