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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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用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应由国家对该土地征收后改为国有土地,再行审批进行建设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1)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审批权限:
①国务院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b.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②省级政府批准: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征收
(1)审批权限:
①国务院批准的:
a.基本农田;(粮棉油菜生产农田)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35)
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普通土地>70)
②省级政府批准的: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地程序:
①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②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乡村建设用地
1.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意乡村兴办企业用地
3.农民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
1.审批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禁止性行为:
(1).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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