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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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
(2)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①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②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主体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因此,要实现国有土地的利用,必须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用地者,而国家以一定方式享有实现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
(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上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1)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1)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①收益权能受到限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
②处分权能受到限制。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
(2)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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