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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练习题及答案(7)

2017年05月12日 11:11:30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7年司法考试9月份就要开始了,还有100多天的复习时间,不知道准备考试的考生准备的怎么样了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练习题及答案】考生可根据练习题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希望考生灵活运用,顺利通过考试!

>>2017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2017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练习题及答案(7)

1 王强在游乐园陪女儿玩耍时不慎丢失了一块手表,游乐园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强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售商店出售。陈勇从寄售商店购得手表后,将其送给了女友芳芳。芳芳在一次旅游中该手表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过的工人刘杰。这块表应归:

A. 王强所有

B. 陈勇所有

C. 芳芳所有

D. 刘杰所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手表的原所有人王强的所有权丧失,陈勇已取徘手表的所有权。陈勇将其赠与芳芳,芳芳取得该表所有权。手表被小偷偷走,出卖给刘杰,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刘杰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做手表仍归芳芳所有。

2 甲与乙签订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R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发生争议后甲却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L区法院起诉,答辩期内乙也未在答辩状中表明双方有仲裁协议,法庭调查结束后,乙向法院提交双方的仲裁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 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C. 法院应继续审理

D. 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股份 公司的设立,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则不能分期缴付出资

B.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最少应认 购35%的股份

C.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且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由中国人担任

D.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在募股 后30日内主恃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1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筹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实收意味着不能分期出资,所以A项正确。根据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七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所以C项错误。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8项正确。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所以D坝正确。

4 甲公司生产啤酒,其申请注册的幸福泉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乙、丙、丁、戊公司也以不同形式使用该幸福泉标识。下列哪一种使用行为没确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A. 乙公司生产的白酒商标为幸福两字并加上一个泉水的图案

B. 丙饮料公司将幸福泉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幸福泉注册为域名,用于网络销售

D. 戊公司在自己生产的服装上使用幸福泉商标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条,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故本题只能选A项。

5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法国一家公司与中国某企业协议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该外国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出资额,对其应当如何处理?

A. 该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B. 应当向中方支付迟延缴资的利息,或赔偿因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

C. 双方应当协商修改合同,另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

D. 企业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在规定时间缴纳出资,可对其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

6 在原告章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M省汽车集团的债务纠纠中,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但是后来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和解由法庭制作了调解书,分别送达给三方当事人。A公司在调解过程中,中途退席,并且也拒绝签收送来的调解书。则此案应如何处理?

A.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

B.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案件也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生效,A公司市以通过提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C.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即使陶解书内容与A公司无关,也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D. A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当调解书的内容是要求A公司承担义务时,才有权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97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AB项错误。和法律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一样,其拒绝调解的权利也是建立在承担义务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有限的当事****利,调解书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承担义务的,其才能拒绝签收,调解书不能生效,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当选。

7 兴业棉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县工商银行:兴业不能归还贷款100万元,当时为该笔贷款以兴业的厂房设定了抵押担保,故其有权申请破产

B. 宏达公司:兴业公司欠其10万元货款已经到期,宏达公司有权申请破产

C. 远洋公司:是兴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有权主张申请兴业公司破产和解

D. 利来合伙企业:兴业公司不能支付利来原料款100万元,同时利来欠兴业货款20万元,其有权申请破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该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题ABD项主体均为兴业公司债权人,故均有权申请破产。破产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C项中远洋公司为兴业公司股东,其无权申请和解。故本题答案为C项。

8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原理,以下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 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可以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

B.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不受法院的干预

C. 对等原则是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D.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体现了辩论原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调解自愿原则不能理解为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并且调解原则仅仅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根据其性质,不适用调解原则,故A项错误。处分原则保障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处分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对于非法处分法院当然有干预的权力,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由此可知对等原则是适用的主体是外国人,因此C项表述错误。辩论原则是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的原则,起诉与答辩是原告与被告最初的辩论,是辩论原则的体现。故D正确。

9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凉茶的技 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威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对于此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 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 公司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 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知AB选项错误,而C选项正确。根据本条可知乙公司不应当在未交付之前,就转让给第三人。但又要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依此主张该合同无效,只是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

10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因法律规定不得重复立案,因此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总是优于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立案

B. 对离婚一方要求探望孩子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自收劲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C.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中断,叭中断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D.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处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2条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可知A项错误,不得重复立案并不是以地域为划分标准而是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故B项正确。

根据《执行解释》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15t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据《执行解释》第16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故D项正确。

11 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了二手车一辆,交付后未登记。乙把该车借给朋友丙,丙开车时遇到行人丁闯红灯,刹车不及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尚有余额不足。关于这部分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与乙、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B. 丙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C. 丙承担不超过赔偿数额10%的责任

D. 乙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l0%的赔偿责任。

12 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B.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C.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工作无虚假记载

D.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项错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但并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AD项的表述《证券法》无规定,故不选。

13 关于以下四对婚姻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是:

A. 张力与雪娟属于姨表兄妹,则该婚姻绝对无效,但其所生子女无辜,所以仍为婚生子女

B. 魏武胁迫慕雪结婚,结婚登记3年后慕雪要求民政部门认定婚姻无效

C. 李毅与罗红结婚,分别28岁与l8岁,3 年后罗红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应该受到支持

D. 已婚的王贵隐瞒婚况与单身的袁莉结婚,婚姻宣告无效后,分配同居财产时应照顾后者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婚姻法》第l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剧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张力与雪娟的婚姻自始无效,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因此,A项错误。

依据《婚姻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据此3年后慕雪不能要求民政部门人定婚姻无效,故8项错误。

《婚姻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中,3年后罗红已满20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院不能支持其要求,故C项错误。

《婚姻法》第l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D项正确。

14 甲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里有一套住房,位于这栋楼的顶层。另外甲还有一套住房在别 处。20073月,乙公司决定在那栋临街的单元楼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因甲平时很少在此居住,于是便独自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乙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乙公司每年向甲支付使用费6万元。这栋临街楼房的其他住户 丙、丁等人知道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甲给予补偿,甲坚持不同意。于是,丙和丁便代表其他住户,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关于此案以下表述中错误的是:

A. 甲有权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因为乙公司悬挂的广告牌正在其单元房的上方

B. 房顶属于单元楼各房主共有部分,甲无权独自处分

C. 甲无权独立决定将房顶的使用权让与 乙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D. 丙、丁等住户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租楼顶获得的收益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业主管理权。《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元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综上所述,A项错误,符合题意。

15 甲因工作需要,向乙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台,借用期间,因急需用钱,甲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出卖给不知情韵丙,言明价款5000元,丙先付1000元,余款3日内付清。丙取走电脑后,乙向甲要求返还电脑时得知此事,遂请求丙返还电脑,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甲将电脑卖于丙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

B. 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C. 乙有权请求甲、丙连带赔偿损失

D. 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动产善意取得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注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为无权处分人,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3条的规定,其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取得只要求无权处分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即可,无需已经支付全部价款,故丙未支付剩余价款不影响其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B选项正确。丙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甲之间不存在串通损害乙利益之行为,故无需负连带赔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当然,乙有权请求甲负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16 以下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是:

A. 慕容雪与欧阳海是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与家庭暴力,慕容雪起诉欧阳海离婚,区法院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欧阳海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B. 东方朔认为自己与刘梦在区法院的诉讼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虽然已经签收但是十分懊悔,于是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经查该调解书形成过程确实调解违背自愿原则

C. 甲与乙名誉侵权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的1年后,甲发现新的证据,于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 丙与丁不当得利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的1年后,丁以自己一审未收到起诉状副本、二审时又被法官剥夺辩论机会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此,A选项不选。《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B选项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l项、第3项、第12项、第l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此,CD选项不选。

17 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接到一审法院报送的案件之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于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 应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 应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 应由第一审法院报请第二审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请第二审法院的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该题直接考查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管辖法院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03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

18 甲县的高某与乙县的崔某在丙县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将一尊唐三彩以38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并约定履行地为甲县,后崔某怀疑此尊唐三彩系做旧赝品发电子邮件告诉高某自己不想买了,要求解除合同。高某欲起诉要求崔某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县法院与乙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B. 只有甲县法院有管辖权

C. 只有乙县法院有管辖权

D. 只有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本题考查未履行合同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而且约定履行地为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对本案审理都较为便利,所以,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A项正确,BCD项错误。

19 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度的是:

A. 二审追加共同原告甲,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作出终审判决

B.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C. 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

D.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行调篇,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度。《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所以,A项的做法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符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所以,B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合题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因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裁判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均不得提出上诉,所以,C项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的做法没有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20 2007l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l00 万元用于设备改造,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08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担保如何处理?

A. 因主合同解除,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

B. 乙公司应负拒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C. 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D. 乙公司不负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10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虽然已经解除,但由于银行已贷出50万元,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对这50万元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乙公司应对这50万元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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