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和资源对进行复习,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有很多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考试资讯和司法考试模拟题,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原法第57 条项: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新法:
“监视居住应当在……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变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新创设的制度,早已存在,但只能针对无固定住处的人才能采取,但本次修改,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三类犯罪,即使有固定住处,只要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都可以指定监视居住。
解读:
1、这一条被广为批评,人们担心增加了三类犯罪可以无条件地指定监视居住后,本来针对党员才能采取的双规措施,就可以对任何公民任意采取(在规定的时间——监视居住的6个月内,在规定的地点——指定居所)。公民人身自由将受到重大侵犯。
2、立法者的理由是,这三类犯罪比较特殊,又是在住处执行会导致同案犯警觉,潜逃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罪证等情形发生,所以,可以对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即使是“无固定住处,可以指定居所”也不合理。如,张三在A 区有固定住处,但在B 区涉嫌犯罪,B 区办案机关可否以其在B 区没有固定住处而将其指定监视居住?再如,本无固定住处,后由于租放或买房而取得了固定住处,是否还能继续指定监视居住?这些都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考察方式:
一般而言,存在巨大争议的条文往往都不是考察的重点,大家了解:
一般案件需要无固定住处,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类特殊案件,有固定住处也可指定监视居住,但不得在羁押场所或办案场所,否则就是变相羁押。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大家看过一遍之后会有所收获,对于考试我们没有捷径可走,只有我们全力以赴的学习,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才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小编会给大家整理更多的考试资讯和试题资料,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