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被控告人阅卷权
现在正是考试最紧张的时期,考试的时间距离我们也越来越近,现在正是进入最后紧张冲刺的黄金时间,小编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中为大家整理了这篇考试知识点,这里还有很多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吧!
原法:
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
新法第37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解读:
1、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将卷宗交由嫌疑人、被告人阅览,赞同者认为:这是其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通信权的应有之义,反对者认为,被告人阅卷会为其翻供提供便利,本次修订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其阅卷权。
2、为了防止被追诉人阅卷后翻供,或者与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影响控方证据体系,立法将向其核实证据的时间起点限定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在侦查阶段不可向其核实证据。
另外,立法并未明确是向其展示原卷,还是提供摘要或是口述,“核实”二字需要进一步解释。
考察方式:
本知识点不会专门考察,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1、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而不能向其家属核实;
2、只能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其核实,在侦查阶段则不可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大家学习的怎么样呢?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的内容就到坦途网看看吧,小编已经为大家备好了充足的知识点和考试资讯,在备考的路上小编会一直为大家提供有帮助的信息,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家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