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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委托辩护人时间

2019年08月09日 16:34:4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时间转眼即逝,现在距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现在大家应该都在紧张的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现在正是考试最紧张的时期,考试的时间距离我们也越来越近,现在正是进入最后紧张冲刺的黄金时间,小编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中为大家整理了这篇考试知识点,这里还有很多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吧!

原法第33 条1 款: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

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解读:

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另,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考察方式:

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如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起点是次讯问后(错误,应为次讯问),侦查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错误,只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大家学习的怎么样呢?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的内容就到坦途网看看吧,小编已经为大家备好了充足的知识点和考试资讯,在备考的路上小编会一直为大家提供有帮助的信息,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家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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