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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2019年07月18日 11:52:1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相信正在备考的同学都知道法考的难度,所以我们应该在备考的时候拼尽全力的去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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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

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真题】秦汉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等,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徒刑?(12-1-56)

A.候B.隶臣妾C.弃市D.鬼薪白粲

二、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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