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5
对于司法考试相信正在备考的同学并不陌生了,先要通过考试首先就是要我们自己做好充足的准备,小编给大家准备了这篇知识点,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中还有很多相关的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就来看看这篇文章的知识点吧!
回避
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的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申请: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回避的决定:( 1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4)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5)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7 )书记员的回避,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8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的效力: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 特殊情况: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还想要有更深入的了解,就到坦途网看看吧!小编做为大家坚强的后盾,小编会不断为大家准备更多考试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备考,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都能取得较好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