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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我国古代立法唐代元宋明清

2019年06月28日 10:07:04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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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代

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

2.《贞观律》,12篇500条,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基本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与风格,对《永徽律疏》影响很大

3.《永徽律疏》,元代起又称《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代表。迄今为止,保留最完整的zui早法典。礼律合一;科条简要,宽减适中;立法技术完善;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4.唐六典:我国首部行政法典,第1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二、宋

1.《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1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律令合编。刑统的编纂体例可源至唐宣宗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编敕,是宋代重要、频繁的立法活动。敕为犯罪、刑罚之规定,效力往往高于律。编敕始自太祖《建隆编敕》,仁宗前敕律并行,神宗时敕足以破律

3.折杖法:改变五代刑罚严苛弊端,除死刑不折以外,其他笞、杖(折臀杖释放)、徒(折脊杖释放)、流就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就地配役3年

三、元

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元初将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四、明

1.《大明律》:名例为总则,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不改。重其所重(盗贼钱粮),轻其所轻(风俗教化),从重从新,为清律继承

2.《明大诰》,朱元璋亲自制定,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对原有刑罚一般加重处罚,并且滥用法外之刑。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3.明刑弼教:(1)zui早见于《尚书·大禹谟》;(2)明刑弼教内涵的变迁(先教后刑,教制约刑;朱熹赋予明刑弼教新的含义,即是可以先刑后教,教成为刑的目的,不再制约刑);(3)中国封建法指导原则的变化。(德主刑辅、礼刑合一、明刑弼教)

五、清

1.《大清律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中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属于行政法典

3.清末修律,将《大清律例》修改为《大清现行刑律》。属于过渡性的法典,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废除酷刑,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增加了新的罪名

4.《大清现行刑律》被《大清新刑律》取代。《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1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其结构与《1997年刑法》基本相同,结构上分为总、分、附则;条文表达罪名、罪状;刑罚分为主刑、从刑;引入进代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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