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训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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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若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
选项B错误。适用FOB术语时,2000年通则中是装运港过船舷转移风险,2010年通则中是装运港完成装船后转移风险。
选项C正确。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
选项D错误。只要双方没有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2、
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C错误。《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双方船舶的船旗国均为巴拿马,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巴拿马法。
选项D正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据此可知,本题中涉及股东权利义务的事项,应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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