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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试重点知识5

2019年08月22日 11:08:44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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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

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2.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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