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试重点解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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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
1.曹魏《新律》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1,移置篇首,使律典结构更为科学合理。
(2)在汉魏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和适当调整。
(3)增加篇目和内容,改革刑罚制度
(4)创“八议”制度。
2.《北齐律》
(1)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
(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
(3)确立“重罪十条”制度。
3.立法上引礼入律
4.司法机关变化
廷尉仍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其属官有正、监、平等;御史台仍为监察机关。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这一时期,在尚书台还出现了一个主管司法行政兼理审判的机关——都官尚书。至此,中央司法机关组织日渐扩大,分工趋于明确。
5.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变化*
a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b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c引礼入律,儒家步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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