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试重点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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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2、国内因素: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馆
1、改革官制
2、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1部“宪法性文件”。
1)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4、《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1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1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4、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1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2、领事裁判权的确定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
2)会审公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二)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三)
(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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