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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综合模拟题5

2018年12月14日 10:45:43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开始了紧张的备考,虽然现在还是备考的初期,但是小编希望大家能够从现在开始进入复习状态,将备考知识点充分复习,一定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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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选题:(14分)

1、 省工商局局长将有贪污嫌疑的本单位一处长隔离反省,其做法违反了

A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B 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C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D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甲受某外国间谍机构的指派,窃取国家机密材料若干。本案的侦查机关是:

A 公安机关  B 国家安全机关  C 人民检察院  D 军队保卫部门

3、在一起强奸案的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对此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

A 不予受理  B 告知被害人另行起诉  C 进行调解  D 受理并依法判决

4、公安机关对甲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时,甲突然死亡。对甲的尸体,有权决定解剖的机关是

A 人民法院  B 医院保卫部门  C 公安机关  D 人民检察院

5、一法国留学生在北京酒醉将他人刺伤,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 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B.适用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C.由甲选择适用我国或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上诉不加刑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A.附带民事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C.被告人上诉,自诉人也上诉的案件

D.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7.某人民法院在准备将故意杀人犯甲交付执行死刑时,发现甲正怀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A.应当撤消判处死刑的判决

B.应待分娩后再择日执行死刑

C.应当立即进行改判

D.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上报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二、案例多选题(34分)

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在海华区抢劫一外地游客丁,甲在抢劫过程中用三角刀刺中丁的胸口,丁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1 本案中,甲、乙、丙可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 )。

A 从第1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B.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C 自侦查之初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D.自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2 当甲、乙、丙委托辩护人时,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有( )。

A 外国人           B.正在被执行缓刑的人

C.他们的监护人、亲友     D.现职公、检、法工作人员

3 如果甲委托了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丙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

A 要求丙委托辩护人

B.应当为丙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丙指定辩护人,即使丙某本人并非经济困难

D 只有当丙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辩护人时,才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4 本案中,如果丙不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他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时候,人民法院:

A 应当准许

B.不应当准许

C.应当先审查,再决定是否准许

D.可以不予准许

5 本案中,如果丙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他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并经合议庭同意,在重新开庭后,丙再次拒绝重新指定的辩护律师的,则( )。

A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B.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丙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必须由人民法院再为其指定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丙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

D.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周翔,14岁,某市第五中学的学生。一天下午,周翔和其他同学宋哲等5人在某市一铁道路口玩耍。三时许,周看到一列客车远远开来,就扬言要用砖块砸火车里的乘客。宋哲等同学以为周是在开玩笑并未太在意,但列车驶过时,周翔果真用砖块,向打开着玻璃窗的车厢投掷,并看到有人被击中而得意洋洋。之后,周翔又捡起一块砖头企图再次向列车投掷,正好击中列车里的乘客马明,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过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6时死亡。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公开审理后,公开宣判被告人周翔有罪。但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均不服。被害人的爱人常玲提出她家人口多,上有父母两位老人,下有两个孩子,小儿子才5岁,且为弱智,本人又是一个有病的家庭妇女,埋葬爱人的丧葬费开销等3000余元,生活负担很重。她要求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一方多赔偿经济损失,减少刑罚,并认为投掷石块者是个年幼无知的孩子,若法院轻判,并多赔偿,被害人家属没有意见。被告人父亲也向法院表示愿意多赔偿,请法院减轻判刑zui好能判缓刑。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6.对于本案的被告人周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周翔已满14岁,而未满18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B.鉴于被告人父亲与辩护人妻子双方都表示愿意多赔,少判刑,本案可以先由双方协商,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C.对周翔实行缓刑的条件是:周翔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D.被告人周翔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那么多的困难,是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7.周翔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关于拘留和批准逮捕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C.公安机关至迟应当在拘留周翔后30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D.公安机关至迟应当在拘留周翔后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

8.被害人马明的妻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她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起?

A.以被害人马明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以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作为被害人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假如一审人民法院于8月29日当庭宣判后,于9月2日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了判决书,请问,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

A.9月3日   B.9月5日   C 9月8日   D.9月12日

10.在本案中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是:

A.周翔的父亲     B.周翔的辩护人孙浩

C.周翔的辩护人孙浩,但须经被告人的同意    D。周翔的近亲属王政

11.某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第1审判决要提出抗诉,应当如何进行?

A.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书

B,通过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二级人民检察院

C.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 人民法院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杨五因故意伤害张三被花岗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花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问:

12 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物证存在疑问,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责令杨五提供新证据

B.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获取的有关情况

C.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

D.必要时,可询问提供物证的人员并制作笔录

13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被害人张三进行医学鉴定,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A 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在此情形下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B.根据情况,可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

C.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

D.让被害人张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14若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A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B.必要时,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取证

C.请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

D.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与同级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15 若人民检察院发现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或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者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或者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可以作出何种处理?

A.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B.自行侦查

C.请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

D.与人民法院协商如何处理

16 若该案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其后又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作出何种处理?

A 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B.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决定是否起诉

C.可以责令张三自诉,但不得提起公诉

D.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对杨五作出其他处理

17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杨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杨五和张三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A 杨五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B.张三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C.杨五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D.张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知识综合运用(12分)

天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张净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所以,没有听取张净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张净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四、案例综合分析(12分)

2002年5月1日晚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天山公园有歹徒正在实施枪劫。根据被害人指认,公安干警将犯罪嫌疑人甲抓获。当夜,派出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讯问。 5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甲继续关押。

本案诉讼程序中有哪些错误?

五、案例综合分析(28分)

段锋(1981年12月出生)于97年8月与李琳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李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遂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赔偿损失。理由有二: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到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

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

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

问:县法院在本案受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阶段,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

1 C    2 B    3 A    4 C    5 A    6 B    7 D

二、案例多选题

答案剖析:

1 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1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据此,本题中甲、乙、丙获得律师帮助的时间是从第1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2 ABD。《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C。《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4 A。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5 D。《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据此,本案中,如果丙可能被判处死刑,而他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并经合议庭同意,在重新开庭后,丙再次拒绝重新指定的辩护律师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考点)本案例考察的是综合程序。 .

6.C。本题考察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参见《刑法》第72条的有关规定。

7.AD。本题考察拘留和批准逮捕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题中,由于所涉嫌案件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故此,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日。

8.C。本题考察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此,被害人马明的妻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人独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D。本题考察判决上诉期限的起算点。《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算起。因此,对于当庭宣判的,仍然应当以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上诉期限。

10.AC。本题考察上诉权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包括;(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上诉。

11.BC。本题考察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1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故此,答案是BC。

答题技巧:解答这些问题主要掌握提请逮捕的程序、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以及上诉和抗诉程序。

12 BCD。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5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讯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13 ABC。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5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医学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14 AB。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5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15 AB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CD错,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6 A。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30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7 ABD。A对C错,《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据此,本题中被不起诉人杨五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只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BD对,《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款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知识综合运用

答案剖析:

(1)《高检刑诉规则》第250条规定了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的内容。即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①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②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③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⑤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⑥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⑩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据此,本题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听取被害人张净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o

(4)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48条第3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四、案例综合分析

答案剖析: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五、案例综合分析

考点:本案例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答案及法理分析:

1.在受理阶段,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

(1)县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后,不应自行将该案件转刑庭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基层法院的上述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是诉讼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审判权的启动必须以控告为前提条件,即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在本案中,李某提起的是民事诉讼,目的是为了解除与段的关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但就刑事案件而言,本案中,既没有被害人提起自诉,也没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对于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自行提起刑事诉讼程序交付审理。在此,应当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在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无权自行提起刑事诉讼,无权自行决定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2)县法院在李琳告知不愿控告段犯罪后仍然开庭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害人对段某的侮辱行为没有提出告诉,而且,在开庭前,明确告诉法院,它不愿控告段某,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属于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应当及时停止追诉活动,即没有立案的,应当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根据所处的诉讼阶段,及时终结诉讼。

2,在审理过程中,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1)县法院应当为段(未成年人)指定律师。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由于开庭审理时,段某尚未满十八岁,属于强制辩护的法定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协助不得进行审判。

(2)县法院不得公开审理本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该案应当不公开审理,并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县法院不得在“自诉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本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审判阶段,自诉人应当出庭。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自诉人没有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是错误的。

(4)县法院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利的规定。最后陈述权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所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该权利即使在简易程序中也不得加以省略。因此,本案中,借口被告人供认不讳而剥夺其最后陈述权是错误的。

3.在判决阶段,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县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一并作出处理。本案中,李琳在开庭前一天告知法院的请求可以看作是一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答题技巧:

在本案中,有若干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如关于出生时间的明确,一看就知道,本案必涉及到年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与年龄有关的程序大概有以下几点:第1,与公开审理制度有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得公开审判;对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得公开审理二第二,与指定辩护有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之一,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另外,本案例也进一步明确了,在刑事诉讼案例分析中,前面的程序错误不影响之后的程序进行。比如,本案例中,由于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原本人民法院就不应该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既然已经立案并审判了,那么,之后程序是否错误,就具有了独立性,即之后程序是否错误应当独立地予以评判。比如,尽管不应当立案,但既然已经审判了,就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通知自诉人到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予以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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