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9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1

2018年11月16日 10:53:16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目前正处于备考的初期,考生们需要将知识点学习、梳理清晰,为此,小编今天整理了《国际法》的备考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小编的分享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知识点:2019司法考试《国际法》精选考点1

>>司法考试精英通关课程

(1)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的继承总的规则是一个标准、两项原则。

一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

①对于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一般随着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②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主要指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

(2)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人所承担的债务。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两个继承:①国债。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即地方化债务。

两个不继承:①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②恶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属于“恶债”。

(3)中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首先应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府继承方面的实践如下所述:

①关于条约的继承:即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或者予以承认,或者废除,或者修改,或者重订。

②关于财产的继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位于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是否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③关于债务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旧中国所负外债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法律//教育网外国政府为援助旧政府进行内战,镇压革命而借的债务,属“恶债”,不在继承之列。对于合法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般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公平合理的解决。

例题:(2002/一/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 在本题中,甲国分立成东甲、西甲两国,其中甲国与乙国原先签订有效的关于大陆架划界条约、界河通航条约、界湖水资源分配协定因均属于非人身条约,东甲、西甲两国都是要继承的,故选项A、B、D不合题意,只有C项共同防御条约属政治性、人身性条约可以不予继承,为应选项。

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律知识较多,因此不论是考生们自己整理知识还是通过小编的分享进行知识的梳理,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将知识点的学习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够将学到的内容系统化,对于考试也有很大的帮助。以上就是小编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模拟题方面的信息,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