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题8
>>司法考试卷一模拟练习题: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题8
4.关于涉外婚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双方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B.双方为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均可采取领事婚姻方式
C.双方为外国人在华结婚的,可以采取民事登记方式
D.审理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有效性的案件,我国法院依具体情况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1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A项正确。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3条规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要他们具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要求的证件,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因此,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规定可知,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结婚的有效性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进行判断,如果他们的婚姻缔结地是在外国,那么法院就可能依据外国的法律进行判断。因此,D项说法正确。
5.某律师在代理一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了解有关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关于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境外当事人位于《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境内的,除该国与我国之间的双边条约另有规定的,应采用该公约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该当事人送达
B.对不符合前项情形的境外当事人,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
C.我国法院需要依《海牙送达公约》向居住在其他缔约国的被告送达司法文书的,应由司法部送交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
D.若境外当事人为华侨,在其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6条规定,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1986年8月14日联名颁发的外发(1986)47号《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公约成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也按上述文件办理。因此,B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4条规定,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因此,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5条规定,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因此,D项说法正确。
6.200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根据该文件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内地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B.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劳动民事案件的判决适用该安排
C.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承担提供相关法律资料的义务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条第1款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因此,AB项说法正确。
第13条规定,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23条第1款规定,为执行本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应当相互提供相关法律资料。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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