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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国际法14

2018年03月20日 15:53:4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8年司法考试预计在9月15日-26日进行,已经报考2018年司法考试的考生赶快抓紧时间复习吧。下文是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小编整理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练习题汇总,有需要的考生可以自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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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C.

解析: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它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故A错误;联合国宪章将安理会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安理会的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事项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称为“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而安理会做出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决定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故B错误;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不论该国是否同意。故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2.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答案:D.

解析:我国《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而题目中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故本题答案为D.

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时,原则上应征得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故本题答案为D.

4.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答案:D.

解析:1.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应享有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主要包括:准许战俘和其家庭通讯和收寄信件;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以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战俘除因其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歧视。故本题答案为D.

5.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答案及解析:C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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