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诉法习题3

2017年10月27日 20:50:45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2017年司法考试刚刚结束不久,下面就是2018届考生的备考时间了,为了帮助广大考生从容应对考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模拟题】,考试可以此来检验自己。

>>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模拟练习: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诉法习题3

>>2018年司法考试英才精品课程

问:司法考试刑诉法通缉考察哪些内容?

答:请参考以下知识点。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通缉对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捕获犯罪嫌疑人,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发布通缉令。人民检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有发布范围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在实践中,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2.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衣着和体貌特征,并应附上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案情性质等简要情况。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4.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5.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缉令后,必须及时布置,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查缉拿工作。

6.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的原因已消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汇总的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资讯,更新未完待续,请继续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更新,获取完整习题以及其他司考备考资料!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