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攻略:上市公司重组监管的法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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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后,关于看守所的定位及其职能、隶属关系等再次成为焦点,这也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点。笔者对看守所立法的思考如下。
去年以来为了“抓坏人”和推进IPO,证监会突然大面积停止了正常的包括借壳重组等在内的企业并购重组行为。近期,ST云维公布了深装借壳上市的预案、*ST新梅重组后恢复上市,结合中际装备、曙光股份、万福生科等重组方案,管理层正逐步恢复资产并购重组的常态化。然而,管理层对并购重组监管仍不会松懈,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团队将通过案例说明上市公司重组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存在投机炒壳的顽疾,将加强监管;严格查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大股东减持行为;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存在投机炒壳的顽疾,将加强监管
以今年5月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慧球科技借壳重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例。2009年9月,慧球科技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由郡原地产取得重组慧球科技的资格。2014年3月,慧球科技重组小组与斐讯技术董事长顾国平商定,由斐讯技术“借壳”慧球科技上市。顾国平与郡原地产实际控制人许某跃签署协议,约定在顾国平或顾国平指定的第三方买入部分慧球科技股权后,许某跃将支持配合顾国平将其界定为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12月底,顾国平慧球科技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握公司董事会,成为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而慧球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12份相关临时公告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与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
2016年7月中旬,慧球科技证券事务代表鲜言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获得顾某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瑞莱嘉誉由于持续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持有慧球科技10.98%的股份,成为慧球科技第一大股东。至2017年1月,鲜言不再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不再构成对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但慧球科技在2016年7月20日、8月8日、8月29日三次公告或披露中,均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由此可见,在借壳重组过程中,披露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将严重损害投资者对公司资本结构,股东、债权人间就公司控制关系所做安排,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信息的知情权。此类行为直指《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是证监会重点监管的范围。公司及相关人员可能因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处罚。
二、严查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减持行为
以上海永邦、朱德洪等市场操纵及信息披露违法一案为例。上海永邦的实际控制人为杨绍东,朱德洪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2014年1月至3月,宏达新材签订有关收购城市之光的协议。在大宗交易减持未谈妥阶段,朱德洪未让宏达新材披露收购信息。因缺少现金,朱德洪与上海永邦合谋,想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获取部分现金。在大宗交易谈妥后的接盘阶段,才披露收购事宜。朱德宏陆续将4788万股宏达新材减持到杨绍东控制的相关账户名下,由上海永邦帮助进行“市值管理”。
此后城市之光应收款和业绩问题凸显、朱德洪与千年设计达成收购协议、对医院和手游等并购重组项目咨询论证等等一系列的涉及并购重组的重大信息,均未及时披露,一度致使宏达新材股价上涨71.40%,对股价产生了实质影响。直至2015年5月期间,朱德洪与上海永邦密切通讯联系,杨绍东知悉宏达新材相关重组及其进展情况。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之间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价。2014年7月2日,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股“宏达新材”比例于首次超过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上海永邦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朱德洪还曾以保证金形式付给杨绍东的相关账户4866万元,用以交易宏达新材等股票。
上海永邦与朱德洪受到处罚的原因是,双方存在配合行为,由朱德洪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息、资金等支持,上海永邦则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方式配合,双方合作利用信息优势合谋操纵宏达新材股价。
本案中给我们的启示,不仅再次涉及信息披露,还应特别注意在减持、重组等过程中,是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如: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等,此类行为都应严格禁止。
重组是企业提高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减持、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依法合规、不影响市场秩序。证监会一直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律师在重组服务中,应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帮助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承诺。
三、重点遏制忽悠式、跟风式和盲目跨界重组
今年遭到证监会定格处罚的一案是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的“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不仅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主要责任人员被处罚,律师事务所及责任律师也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服务收入264,897,668.7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4,786.32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未披露3亿元借款及银行存款质押。九好集团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9月23日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购买1.5亿元半年期定期存款,购买当日以该定期存款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1.5亿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该3亿元定期存款占九好集团2015年期末合并报表披露资产总额的32.49%,占披露所有者权益的44.33%,系九好集团的主要资产。
律师事务所受到处罚的原因是:律师事务所对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既未查验存单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导致未能发现该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在走访关联单位黑石金融时未按规定制作笔录;在走访兼具客户供应商双重身份的公司时,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不仅如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还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九好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律所却仍给出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对于九好集团2015年12月31日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之间2014年存在关联关系,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均未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至此,“忽悠式”重组的处罚终于波及到律师及事务所。本案启示我们,在提供重组法律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
四、重点法规及核查提示
转眼间2017年已经过半,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已审议63家企业重组,其中哪些规定被高频触及呢?律师核查又有何路可寻呢?
今年5家未获通过企业中有4家因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或未来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等原因而触及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此外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标的资产定价的公允性、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充分说明和披露。
律师核查相关的重点,主要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投向的合规性及使用。其次涉及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公司治理、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锁定期等,确保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情况。此外还应注意对税务合规性的核查,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和履职情况核查、资产权属核查、投资者资金来源及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核查、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合规性核查。
五、结语
并购重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也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今年5月末,证监会出台“史上最严减持新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大幅拉长的减持周期将有助于缓解“忽悠式”重组、上市公司壳资源炒作等市场乱象。因此,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团队认为,证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引导资金更多投向有利于产业整合升级的并购重组,并购重组伴生的违法行为势必将受到严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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