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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公海

2019年08月12日 09:24:21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考试已经距离我么越来越近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现在很多考生已经开始进入最后的紧张备考阶段了,想要在考试中获得更高的成绩,我们就要在备考的时候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小编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了这篇知识点和司法考试模拟题,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吧!

(一)公海的法律概念

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之界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的法律制度

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6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公海自由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公海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在公海自由原则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关于公海的制度、主要内谷包括:

1、航行制度。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登记国称为该船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船旗国应与船舶有真正的联系,并向依其国内法进行登记因而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发放船籍文件。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对其他国家公民、船舶、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应与有关国家合作调查;还应责成船长对碰船、海难等有关情况按照国际章程进行救助。

2、捕鱼制度。

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目前这类条约除《海洋法公约》外,主要是双边、区域性或就某个种群订立的条约。如《北太平洋海豹保护办法公约》、《关于管理捕鲸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资源公约》等。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

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

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这种人工设施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可以在其周围划定宽度不超过500米的安全地带。各国均享有在公海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研究活动应遵守《海洋法公约》或其他国际法的规则,顾及其他国家的利益。

这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想要考试前复习效果好,首先我们要掌握好方法,只有用适合自己的方法备考,我们才会有好的效果,小编作为大家备考的坚强后盾,会在网站不断给大家更新相关资讯和备考资料,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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