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考试知识点4
导读:时间转眼即逝,现在距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现在大家应该都在紧张的备考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现在正是考试最紧张的时期,考试的时间距离我们也越来越近,现在正是进入最后紧张冲刺的黄金时间,小编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中为大家整理了这篇考试知识点,这里还有很多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吧!
新法第52条第2款新增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侦查人员),因此,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往往无法直接作为刑诉证据加以使用,而必须经过证据转化,重新收集固定。言词证据尚可重新收集,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增加此规定。
考察方式:
只会是一个选项,考察角度有二:
一是判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不能直接作为刑诉证据加以使用”的说法是否正确?(答:×)
二是考察可以直接使用的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言辞类证据不可直接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大家学习的怎么样呢?如果想要学习更多的内容就到坦途网看看吧,小编已经为大家备好了充足的知识点和考试资讯,在备考的路上小编会一直为大家提供有帮助的信息,希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家能取得优异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