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取得和丧失
导读:备考就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我们现在的阶段,真是备考的关键时期,小编为大家整理里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距离考试还有50多天的距离,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经进入紧张的最后冲刺阶段了,小编为助大家一臂之力,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准备了这篇知识点,当然还有一些司法考试模拟题,现在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获得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
原始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以父或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以出生地确定国籍。
混合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
继有国籍的取得归化——自愿申请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取得——婚姻、收养、准婚生、
取得住所等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国籍的丧失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自愿丧失——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
2.非自愿丧失——涉外婚姻、收养、归化、被剥夺等。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不知道大家俺看过一遍之后记住了多少内容呢?在坦途网还有很多系列的知识点和考试资讯,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现在这个阶段正是需要体力和学习能力的时候,所以我们也要注意劳逸结合,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大家都能考得自己理想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