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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高频考点3

2019年06月20日 15:18:2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在报考法考的人群中,初次报考的新考生总是占有较大比重。对于初次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讲,司法考试知识点掌握的还不熟悉,下面请看坦途网所整理。

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小编精心为各位考生准备并分享《民事诉讼》高频考点部分,在紧张的备考之际,很容易把知识点弄混,所以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记忆,要反复去记。下面拿起笔和本来学习小编以下的分享,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考点区分】

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而请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考点提示】反诉的独立性

1、反诉的判断——反诉VS.反驳;

2、反诉与本诉的关系——相互独立。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表现为: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等。

(3)时间:在本诉诉讼过程中提出(新《民诉解释》明确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考点提示】

1、反诉的提起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距离2019年的司法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长期备考计划和短期备考计划都要有,临近考试时甚至要有每日计划。制定的备考计划既要能按时完成又要有紧迫感,有了计划,就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它了。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成功战胜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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