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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知识点精讲2

2019年08月08日 11:03:3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距离考试时间越来越近了,不知道大家都复习的怎么样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司法考试知识点,一起来看一下吧!

相信对于司法考试大家都不陌生,如果想要提高自己的成绩,就要在平时多加练习,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还有很多考试资讯和司法考试模拟题,有需要的小伙伴都可以收藏起来哦,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这篇知识点吧!

诉的合并

一、合并的意义

Ÿ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个争议或者多个人的争议,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同时减少矛盾判决,尽可能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诉的主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主体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如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 可发生于提起诉讼或诉讼进行时。应满足关于共同诉讼条件的规定。

三、诉的客体合并

(一) 概念:诉的客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

(二) 条件:

1. 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 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管辖权

3. 合并的几个诉必须是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4. 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具有关联性

四、诉的预备合并

(一) 客观的预备合并:同一原告对于同一被告提起之两个以上不能并存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二) 主观的预备合并:当事人一方由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三) 支持者意见:

1. 属于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符合民诉法辩论主义的立法精神

2. 有利于防止裁判冲突、统一解决纷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避免原告陷于自相矛盾窘境、保护原告实体法上之权利(包括免罹于消灭时效)、防止被告推诿责任、有益于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功能

(四) 反对者意见:

1.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处于不安定状态,程序保障不充分

2. 难以保持合并审理状态,致裁判无法达到统一

3. 实际上损害了后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大家看过一遍之后能记住多少呢?在我们现在的阶段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做题查找自己的不足,补充自己的知识点,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在2019年司法考试中大家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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