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3

2019年05月28日 10:56:3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法考的报名时间以及考试时间已经公布,作为竞争激烈,考试难度又大的考试,想要通过是需要付出努力的,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司法考试的知识点吧!

对于司法考试,难度其实不大,但为什么一次通过率不高,主要是很多考生没有时间看书,尽管看了书,很多知识点难记忆,特别容易混淆,在备考黄金阶段最有效的方法是按章梳理知识点是很有帮助的,下面就请看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的分享吧!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中行为的一种,能够弓I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zui大量的法律事实,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表意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1)该意思表示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2)该意思表示须完整地表达了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其价值。除返还原物外,还应退还由原物所在的革息。总之,原则上应使财产关系恢复到法律行为成立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皆发生赔偿损失的问题,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

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迫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以上是坦途网分享的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看完知识点做笔记也是一个相当有用的学习方法,做笔记可以帮我们构建起一个属于自己的知识框架,有利于后期冲刺时期的复习。既节省时间又能准确掌握重点。备考阶段多多关注坦途网的分享,可以使更多求学的考生成功上岸,祝大家考试愉快!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