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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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辩权
1.抗辩权的效力
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其特征:
①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②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分为暂时阻碍的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阻碍的永久抗辩权。
2.区分狭义的抗辩(又称否定):
抗辩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抗辩的逻辑是:你无权请求。抗辩权的逻辑是: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
3.抗辩权的分类: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两种
(1)一时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③不安抗辩权;④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⑤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抗辩: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债务人抗辩
①诉讼时效抗辩权;②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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