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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总结4

2019年05月20日 11:02:3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刑法是理论程度比较高的一门学科,很多考生也常常为此感到头疼,今天坦途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司法考试知识点刑法部分,希望能帮到大家。

刑法考点有很多内容,在复习中不要过多的纠结一些犯罪论中的难点问题,充分结合真题进行准备就好。刑法学习中,将书里重点内容精读一遍,理解其中的重要知识点,在书上做好笔记。接下来就和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一起来梳理吧!

抗税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知识要点】

1.本罪行为属于作为(暴力、威胁方法)与不作为(不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相结合的犯罪。

2.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造成轻伤结果,仍然成立抗税罪。

3.本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成立本罪。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逃税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1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知识要点】

1.逃税行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逃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如,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逃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4.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总结,希望通过以上的分享,备考的考生可将教材中的刑法考点各个击破。做到未雨绸缪,考生才能在宝贵的时间里做到高效备考,在接下来的时间中,坦途网会当好考生们的备考助手,为您提供值得借鉴的学习和备考方法,使您的备考工作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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