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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总结2

2019年05月20日 10:59:37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刑法是理论程度比较高的一门学科,很多考生也常常为此感到头疼,今天坦途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司法考试知识点刑法部分,希望能帮到大家。

刑法考点有很多内容,在复习中不要过多的纠结一些犯罪论中的难点问题,充分结合真题进行准备就好。刑法学习中,将书里重点内容精读一遍,理解其中的重要知识点,在书上做好笔记。接下来就和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一起来梳理吧!

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知识要点】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有四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1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1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实施第1种和第二种行为的人,是无权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三种行为的人,是已经合法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实施第四种行为的人属于第三人。

注意:如果捡拾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2.单纯盗窃、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非法获取之后加以利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3.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数罪并罚。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以上是今天分享的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总结,希望通过以上的分享,备考的考生可将教材中的刑法考点各个击破。做到未雨绸缪,考生才能在宝贵的时间里做到高效备考,在接下来的时间中,坦途网会当好考生们的备考助手,为您提供值得借鉴的学习和备考方法,使您的备考工作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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