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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行民法考点:合同解除

2019年04月24日 10:30:13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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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合同的解除,属于每年必考点,分值1~4分,考查次数为24次。

考点提示:合同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后果

备考方法提示:考生在备考时,需要从“合同解除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俩方面备考,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合同解除相关的重点法条

《合同法》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 知承租人。

《合同法》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308条: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 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376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 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合同法》410条: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 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担保法》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 承担保证责任。

真题

【例1】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6)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解析】A错误。甲乙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民法总则》136条第1款规定,该买卖合同成立及生效。所以A项错误;

B错误C正确。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B错误;

相反,由于甲乙之间“行为能力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甲乙之间的行为符合《民法总则》143条关于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综上所述,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而不是无效的合同;既然甲乙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恪守原则”,在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甲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诚实的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项正确;

D错误。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法》9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权(双方约定解除权、单方约定解除权)、《合同法》94条的法定解除权、也不存在《合同法解释(二)》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也不存在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所以甲不享有解除权,不能解除合同。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3-13)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答案】B

【解析】A错误B正确。本题考查约定单方解除权。甲乙在签订并购协议时约定乙享有单方的约定解除权,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甲公司未履行并购协议约定的义务,使乙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所以当乙向甲方发出《通报》时,甲乙之间的并购协议解除;所以A错误B正确;

C错误。对于约定的单方解除权,享有解除权主体的相对方是有权提出异议的。根据《合同法》96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D错误。合同解除后,是可以继续主张违约金的,法条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6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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