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行民法考点: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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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
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群发短信1 0万条,并获取1 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来源2018年回忆版卷二54题)
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
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
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和个人信息权
【考情分析】这题源于社会热点也是频发的案件——利用伪基站发垃圾信息,不仅违反法律,同时也构成犯罪。本题从民法的角度分析,但是注意各位考生一定要重视,未来刑法或许也会涉及。
【解答】
ABC选项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顾某和詹某订立合同无效,原因是:
合同的内容是发广告——但是对于手机用户老说属于垃圾信息,根据民法总则154条的规定,妨碍了市民的生活安静权益和正常的通讯秩序,因此属于无效。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基于合同无效,因此不产生权利和义务,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个人对具有认别本人身份的信息,享有个人信息权。未经本人允许,擅自汇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除合理使用外,均属于侵权行为。顾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D选项正确。
【相关知识点——个人信息权】
1、内容: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信息。
2、获取手段:
第1、汇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第二、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编辑、更正、复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第三、利用:指将汇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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