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行民法考点:最高限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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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2018年法考卷二回忆版第58题)
A.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张抵押权
C.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答案:BCD
解析:
【考情分析】本题目考查最高额抵押权,该知识点是现在法考的新宠,了解特殊抵押权,一定要和普通抵押权区分zui大不同,透彻理解其本质。本题目和15年的真题出题思路几乎雷同。因此建议【重视真题】。
最高额抵押权和普通抵押权zui大不同在于,这类制度担保未来的债权,而未来债权非当事人所能预测,故属于不特定债权。
因此当事人事先约定一个担保的债权zui大范围,超出范围时则非担保之射程。
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自可约定过去和现在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A对。
最高额抵押旨在担保债权累计之最后结果,结算期前或转或清偿,对最高额抵押无任何影响,即为除非债权消灭外,一般不认为有从属性,即为债权让与的,受让人无抵押权。BC错。债权受让人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
D错误,除非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特殊规则外,均适用普通抵押权,抵押人丙作为所有人得为物之适当处分。
知识点——最高限额抵押权
一、基本概述
1. 定义
指抵押人与债权人间约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就现有或将来可能发生最高限额内之不特定债权,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为其特征。
2. 最高限额抵押权担保之债权
限制于由一定未来的法律关系所生之债权。
3.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确定
于实行抵押权时,必须以抵押物的卖得价金,供已确定的特定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最高限额抵押权于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为未确定的不特定债权,因此为利于实行抵押权,规定因一定事由之发生,不特定债权会归于具体确定,而使最高限额抵押权成为普通抵押权。
4.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特性
(1) 价值支配的有限性:
最高限额抵押权人并未全面支配抵押物的价值,仅以约定的最高限额限度内,对抵押物的价值为有限的支配。
(2) 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以设定时已发生者为限,将来才发生的债权,在约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亦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3) 缓和的从属性:
最高限额抵押权于原债权确定前,与普通抵押之从属性不同。故如仅将担保债权范围所生之各个特定债权让与他人,该债权即脱离担保之范围,其最高限额抵押权自不随同移转于受让人。
5.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处分
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单独让与或使他人成为最高限额抵押权人之共有人,于原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经抵押人之同意而为之。
6. 最高限额抵押权的实行
原则准用普通抵押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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