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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10

2019年04月12日 11:24:33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多做题是考试复习的基本操作,2019年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而《民法》是法考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了使各位考生对民法知识点掌握的更加牢固,小编每日分享复习题,赶快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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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03-04,单)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考点】复代理 转委托 间接代理 合同相对性

【解析】A项考查复代理(转委托)。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符合法律规定,该转委托行为有效。故A项错误。

B项考查隐名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称为隐名的间接代理。依合同相对性,该合同仅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由受托人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再基于委托合同,将该法律后果移转给委托人。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受托人的披露义务和委托人的介入权。《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因此,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C项正确。

D项考查合同相对性。丁并不是丙、戊合同的当事人,另外丙也不是丁的间接代理人,丁不得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故D项错误。

【答案】C

以上是小编分享的司法考试模拟题,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只有多做题,勤刷题,才能对知识点掌握的更加深刻。还想了解更多有关考试方面内容的考生,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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