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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9

2019年04月12日 11:18:19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多做题是考试复习的基本操作,2019年司法考试也不例外。而《民法》是法考中重要的一部分,为了使各位考生对民法知识点掌握的更加牢固,小编每日分享复习题,赶快来练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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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03-04,单)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无权代理 撤销权

【解析】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C项错误。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正确。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不存在要求乙公司履行的问题。故D项错误。

【答案】B

2.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54,多)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考点】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A项考查无权代理。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乙显然已经超出代理授权范围,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甲有权追认或拒绝追认。故A项错误。

B项、C项、D项考查可撤销法律行为。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该买卖合同因欺诈而成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在甲对买卖合同予以追认情形下,乙是代甲订立合同,乙受到欺诈,但其并非合同当事人,真正受欺诈的是甲。虽然甲对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知情,但作出意思表示的是乙,甲对乙的行为承担后果,不影响甲的受欺诈方地位。故B项正确。乙作为甲的代理人,在甲的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以甲的名义撤销该买卖合同。故C项正确。在甲对买卖合同拒绝追认情形下,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甲不对该合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故其不享有撤销权。此时,乙承担该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乙此时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丙在买卖合同中属于欺诈方,而撤销权是属于被欺诈方的权利,故D项错误。

【答案】ABC

3.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03-51,多)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考点】狭义无权代理

【解析】张某以王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属于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须由被代理人追认而有效,拒绝追认而无效。故A项正确,D项正确。

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本题中,张某并无为王某管理事务之意思,而是自己认为有利可图。故B项错误。张某获利并未导致王某受有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

【答案】AD

以上是小编分享的司法考试模拟题,希望各位考生可以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只有多做题,勤刷题,才能对知识点掌握的更加深刻。还想了解更多有关考试方面内容的考生,请登录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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