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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4

2019年04月11日 11:12:52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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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03-05,单)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考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答案】D

2.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03-54,多)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考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说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后甲同意赔款,丁提供保证,此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过了1年,甲、丁拒绝履行,此时丙对甲、乙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均未届满。故A项、B项错误。

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乙公司不能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故C项错误。

《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这里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而应当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付的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本题中,比较接近赔偿责任最终确定之日的是甲同意赔款之日。据此,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乙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D项错误。

【答案】ABCD

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03-05,单)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考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A项考查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乙债权只有履行期限届满才能知道是否受到侵害,故A项错误。

B项考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丙是连带保证人,债权人甲向丙主张权利,可以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两者相互独立,不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主张部分债权的中断时效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故C项正确。

D项考查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这是保证人对自己的利益的放弃,但并不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只有保证人放弃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影响其对债务人的追偿。《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本题中,甲放弃先诉抗辩权,又承担保证责任,意味着其同时放弃了先诉抗辩权和时效抗辩权,此时若乙也放弃时效抗辩权,则甲可向乙追偿,若乙主张时效抗辩权,则甲不能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

【答案】C

4.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03-05,单)

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

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考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断

【解析】A项考查主张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因此,甲主张8万元债权并且没有表示放弃其他2万元债权,所以10万元诉讼时效都中断。故A项错误。

B项考查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故B项正确。

C项考查代位权行使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故C项错误。

D选项考查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诉讼时效应该自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乙之日起中断,而不是自甲、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中断。故D项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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