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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40

2019年04月10日 10:10:46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在2019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占据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将民法考点掌握的更加牢固呢?别急,小编整理了民法知识考点,希望各位考生可以每天参考阅读,一定可以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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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征收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不经权利人同意而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的制度。《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03-10,单)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物权的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生产,D项属于先占。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民法笔记,一步步的积累才能看到效果。想要更多考试知识点的考生可登陆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进行获取,小编每天都会在这等着大家前来阅读!希望通过小编的分享,大家都可以战胜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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