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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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基本问题》
(一)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原则
概括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利义务总括继受。
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典型真题】
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03-67,多)
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
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
答案:ABC。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债务人死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不会随之消灭,仍应以遗产为限承担生前债务,故A项错误。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超过范围的不承担,对于超出的两万元,四人均不需偿还。故B项、C项错误,D项正确。
(二)继承的类型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又称指定继承或意定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前者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后者的依据是有效的遗嘱;遗嘱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2.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代位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旁系血亲、长辈直系血亲和被代位人的配偶均无代位继承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1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即使代位继承人为两人以上,也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典型真题】
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03-66,多)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丙有权继承、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
3.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应认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变为了被转继承人的财产或其与其他继承人共有的财产。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4.遗赠
遗赠,是指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三)继承开始
1.继承开始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如被宣告死亡的人订立的遗嘱与宣告死亡后果不一致的,以遗嘱内容为准。
2.死亡推定制度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有活着的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即晚辈在继承了长辈的遗产后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四)继承方式的顺序
继承方式存在先后顺序: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执行遗嘱继承或遗赠;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五)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承担
首先,遵循概括继承和限定继承原则。
其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上述原则清偿债务。
再次,由于各继承人之间在遗产未分割前为共有关系,故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照其遗产分配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最后,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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