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34
>>司法考试知识点: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34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嘱仅处理了部分财产、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无遗赠抚养协议或已失去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拒绝接受遗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适用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1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三)第1继承人
1.配偶。配偶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条件。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或溯及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权。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子女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女继承了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其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生父母死亡时,养子女虽不享有继承权,但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收养孙子女也是收养关系的一种,养孙子女与养子女是同样的收养关系,享有继承权。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为第1顺序继承人。
5.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属于代自己父母之位参与继承,故为第1顺序继承人。
6.胎儿。涉及遗产继承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其为第1顺序继承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其继承的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四)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因相互扶养而生继承权;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本系兄弟姐妹,可互为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之成立而解除,互相不能继承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位第1顺序的继承人;如果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则孙子女、外孙子女通过代位继承而成为第1顺序继承人。
(五)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平均分配。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2.协商不平均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3.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六)酌情分得遗产权
酌情分得遗产权,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包括:(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所谓适当,是指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典型真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03-66,多)
A.杨某、小强均是第1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答案:ACD。
以上是小编分享的司法考试民法笔记,大家要抓重点复习,这样才能提高效率。更多有关考试方面的信息可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参考,最后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508-27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408-27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308-27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重点考点梳理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