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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考点33

2019年04月09日 10:58:43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民法》是2019年司法考试重要的一部分,对于现在正在备考的考生,不能盲目复习。小编今天带来民法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高效复习,在短时间内进行复习效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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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客体

继承权的客体,又称继承的客体,即继承人因继承开始所继承的对象。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可依法继承或承受的法律地位。办理丧事等行为是被继承人近亲属的法定义务,并非继承权的客体。

1.遗产

遗产仅指积极财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凡依法可转移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为继承权的客体。具体而言,除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外,无论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或占有,还是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均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如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不属于遗产的有:(1)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是指与被继承人人身或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身权、抚养费请求权等。(2)被继承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个人承包取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3)特许物权。又称特别法上的物权或准物权,是指依矿产资源法、渔业法、水法等规定的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和水权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被继承人因被致害死亡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具体分析:(1)被继承人因致害产生抢救、治疗等费用时,因此对加害人的债权显然应为继承权客体。(2)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遗产。(3)被害人当场死亡的,无产生精神损害的可能性,也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为继承权客体问题。被继承人非当场死亡时即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2.债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首先应当是生前欠下的,故丧葬费属于继承人的债务;其次应当是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再次,是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欠下的,否则无论是否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均属家庭共同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不论是公法上的债务还是私法上的债务,作为的债务还是不作为的债务,主债务还是保证债务,都可以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但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或专属于被继承人一身之债务,如给付抚养费的债务等,则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移转于继承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被继承人财产法上的法律关系,不以被继承人的地位、身份、人格为基础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均移转于继承人。如租赁而发生的出租人地位、因买卖而发生的出卖人的地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地位等皆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但合伙企业等因人合性和共益性,合伙人的法律地位通常不为继承权的客体。

诉讼法律地位是否可以继承,依诉讼标的性质而定。若诉讼标的为被继承人专属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其诉讼地位不能继承,但诉讼费上的权利义务仍得为继承权的客体;若诉讼标的并非被继承人专属的法律关系,继承人有权承受其诉讼法律地位。

【典型真题】

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03-22,单)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二)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因法律规定而取得。(1)基于婚姻关系,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基于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3)基于扶养关系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

2.遗嘱继承权因有效遗嘱和有法定继承权而取得。

【典型真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03-68,多)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胡某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为配偶关系,因此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故A项错误。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甲和乙为吴某的继子女,据上述规定则只有有扶养关系的才可继承,参加工作的甲与吴某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不能继承吴某遗产,故B项错误。吴某与胡某是配偶关系,胡某有权继承吴某遗产,丙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遗产,故C项正确。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遗产。乙是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可以继承吴某遗产,故D项正确。

(三)继承权的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追认。法定代理人不得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放弃受遗赠权等。否则,该法定代理行为无效。

(四)继承权的丧失

狭义的继承权丧失,也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剥夺其原本享有的继承权。广义继承权丧失,除继承权剥夺外,还包括继承权的取消和不分遗产。前者如被继承人以遗嘱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或份额,或者把遗产赠与给他人。后者如在遗产分配中,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给遗产。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过失或正方防卫或者故意伤害而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应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动机应为争夺遗产,无论既遂还是未遂,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无论是否对其处以刑罚,都丧失继承权。否则,不应剥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需要情节严重,可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继承人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宽恕的表现形式可以为被继承人之后订立的遗嘱仍然将其作为遗嘱继承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五)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对其享有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抛弃的意思表示。放弃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放弃无效。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后不能撤销。

1.放弃的时间。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的方式。(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2)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3)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其继承开始时,不为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5.放弃继承的撤销。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六)受遗赠权的放弃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还可以采沉默的方式作出。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赠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已发生。受遗赠人一旦接受,不得再为放弃,亦不得撤回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溯及于继承开始时不发生效力;遗赠的财产仍为遗嘱人的遗产,除遗赠人在遗嘱中已设候补受遗赠人外,适用法定继承。

遗赠的接受或放弃,不得附条件或期限;遗赠的接受与放弃,不得撤回。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03-23,单)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以上是小编分享的司法考试民法笔记,大家要抓重点复习,这样才能提高效率。更多有关考试方面的信息可关注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参考,最后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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